婚姻证件包括结婚证和离婚证,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合法证件,在生活中经常使用。婚姻证件丢失如何补领?补领时需要提供哪些证件?现将婚姻登记证补领程序给大家说明一下:
一、曾经在海伦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或办理过补领手续的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有档案可查的),补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二寸红底合影照片4张到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直接办理补领手续。补领离婚证一方当事人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二寸红底单人照片2张到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直接办理补领手续。
上述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开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持当事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相关照片及受托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代为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1997年5月之前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且没有在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过补领手续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无档案可查的),需到原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上述当事人补领结婚证,需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二寸红底合影照片4张到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补领手续;补领离婚证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二寸红底单人照片2张到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补领手续。
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加盖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当事人原结婚登记日期需要符合《婚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姻年龄。原婚姻登记日期当事人双方不达到法定婚姻年龄无效。即补领1980年12月31日以前的结婚证,执行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方当事人须年满20周岁,女方当事人年满18周岁;补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结婚证,执行198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方当事人须年满22周岁,女方当事人年满20周岁)。。
三、1997年5月以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当事人应在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不能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婚姻登记证补领业务。
四、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离婚证。
五、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不能补领结婚证,复婚或死亡的当事人不能补领离婚证。
六、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海伦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通海路(广播局南150米路东)
咨询电话:0455-5734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