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底,张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结识杨某某,受杨某某邀约,张某某将本人6张银行卡出售给杨某某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之后,张某某介绍一起务工的王某某出售银行账户给杨某某,并与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谋收购银行卡。收购银行卡期间,王某某邀约其亲朋好友出售银行卡给杨某某,形成以王某某、杨某某为首,黄某某、刘某某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通过出售银行卡和转账流水提成获利。涉案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3.6亿元,关联电信网信诈骗案件36起。涉案的十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并根据情节处以不同的罚金,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例分析】
通过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而获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切勿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信息,谨防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使自己受到法律处罚。
【风险提示】
严禁出售、出租、转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或者购买、倒卖他人开户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账户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相关人员和单位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涉嫌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为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的银行账户一旦出现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开户申请人,并且容易造成信用受损或者资金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