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护苗行动”工作计划及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3月26日上午,我校邀请法治副校长到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刘水强校长向同学们介绍了我们的新任法制副校长,要求同学们认真听讲,积极互动。有疑问可咨询、需要帮助可主动联系。
六年级全体学生及教师参加讲座
主讲人:法治副校长——西华派出所范泽江指导员
一、校园欺凌
范副校长与学生互动:什么是校园欺凌?
同学们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
校园欺凌: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上学或放学途中,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同学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划重点:校园欺凌不单单指身体上(肢体欺凌)的欺凌,还包括——
语言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
关系欺凌(孤立、排挤及让其身边没有朋友)
网络欺凌(在网上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
近日,河北邯郸某中学备受关注,原因是该校一名初中男生,竟被同班的3名同学霸凌致死。
全社会都在关注,最终他们都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遇到校园欺凌我们应该怎么做?
1.不做欺凌者;
2.不做被欺凌者;
3.不做旁观者。
我们要:勇于发声、及时求助、爱护同学。
二、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由57条增至68条。
1、分级预防,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开展矫治,对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进行帮教。
2、收容教养——专门矫治的教育制度。之前收容教养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没有明确的场所,造成实践中执法比较困难,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本次修改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对接。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进行分流,极个别的依法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的矫治教育。
三、交通安全教育
摩托车、电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为大众普遍使用,又因其机动性能受到未成年人追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在18周岁才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驾驶电动车常常引发交通事故以及刑事案件发生,因此同学们一定要珍爱生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同学们认真观看交通安全教育片
安全出行注意事项:
1.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不允许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严禁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2.驾乘电动自行车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3.乘坐小轿车时,无论前后排一定要系好安全带。不要将头手伸出车窗或天窗。
4.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不要闯红灯,不要翻越护栏。
5.远离大货车,和大货车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和大中型车辆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
6.不要在车辆左右前后或者车辆盲区内玩耍。
7.不要无证驾驶。
通过本次活动,同学们增长了法律知识,在面对不法行为时要学会勇敢说不,学会如何机智应对不法行为的侵害,学会自我保护。让法治知识入脑入心,让法治之花开满校园,让法治力量护苗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