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

【案例介绍】

        2015年1月,Z先生为其子小Z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含身故责任),投保人为Z先生,被保人为小Z,保额20万元。2020年小Z因意外死亡,投保人Z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赔付受益人2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在赔付的时候出现了纠纷。配偶W女士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理赔款应该有她一份。Z先生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其子小Z还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只是父母,理赔款应交由父母。

【案例分析】

        对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Z先生在投保时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因此理赔款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妻子、儿子、父母共同继承。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需求,选择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或添加指定受益人。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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