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在连续数起有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背景下,校园欺凌这一社会问题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小学有幸邀请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冯双好律师、甘伟健律师和谭栩瀛实习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到校开展“预防学生欺凌从我做起”法治教育活动。本次活动由谭栩瀛主讲,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开展: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也属于校园霸凌的一种。
简单来说就是什么是玩闹,什么是欺负?只要你觉得别人勉强你了,只要你觉得疼痛、害怕、羞辱,只要你希望对方立即停止,但是对方不停手,那就是欺负。
同样的,你是不是在欺负别人,标准非常简单:你愿不愿意别人在你身上做相同的事情?如果你不愿意的话,那么你就是在欺负人。
二、校园欺凌的成因
12-16周岁的学生正处于青少年的叛逆时期,也是处于从幼稚期走向成熟期的过渡期,是人由童年转向成年的时期。他们身体发育快,激素分泌旺盛,但是心理上成熟较晚,如此便会容易自我放大逆反、易怒、兴奋激动的情绪,同一件事对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影响往往会更大,进而就使得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演化为校园霸凌事件。
在这个阶段,家庭因素往往会对青少年的心理起到较大的影响,使得校园霸凌在日常化之下滋生。例如,有部分家长会对孩子过于溺爱从而导致孩子养成了不良习气,久而久之就很难改正,更严重时就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他们习惯了以自我为中心,很难接受他人的否定和批评,于是一种不利他人更不利自身发展的校园霸凌便潜滋暗长了。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教育方式极其容易让孩子走上歧路,也极其容易产生校园霸凌的问题。12-16周岁年龄段的学生的心智本就不够成熟,也没有足够的自我判断能力,对于外界的事物、影响缺失抵御的能力以及辨别的能力,再加之家庭教育不佳,家长平日的关注点的往往在学习方面,而对于校园霸凌认识与重视程度不够,家庭教育防护做得不到位,由此产生的易忽视性也是校园霸凌高发的很大的致因。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通信网络太过于发达了,现在人手都有一部手机,每个家庭或许都有一台电脑、电视机。而发达的网络,会让还不具备自我约束能力和成熟是非观的儿童被迫提前接受到成年人世界的海量信息,其中不少的都是不良信息,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感叹很多的校园霸凌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手段、办法跟成年人并无二致的原因。
三、如何面对校园欺凌
1.逃跑。遇到危险的第一个方法当然是逃跑,跑到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在校内可以跑到保安室,校外的话可以跑到人多的地方。但是最好不要一个人外出跟同学玩耍,这样遇到危险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如果非要外出跟同学玩,一定要跟父母报备,到哪里玩、几点钟回家。
2.求救。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3.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但是不要去挑衅对方,更不要激怒对方。
4.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5.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四、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同期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结伙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吸食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管教无效后,可以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并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次“预防学生欺凌从我做起”法治教育活动在孩子们心中播撒下了文明友爱的种子,希望同学们能够谨记教诲,在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的同时,学会自我保护,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反对欺凌和暴力,共建和谐校园。
抵制校园欺凌,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编辑:伍莫璐
一审:曾林英
二审:罗启洪
终审:巫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