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七中安全教育日致家长的一封信

开发区七中
创建于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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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初级中学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您好!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和家长共同负有教育和管理孩子的责任。2024年3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此之际,特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1.家校配合,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可以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和主动避险,是安全事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职责,也是家长的责任。因此,家长要结合自己孩子的实际情况及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用电、防火、防盗、防毒、防欺凌、防网络诈骗、防传销、防溺水、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教育孩子不要到危险的地方游玩,严禁到水库、河流、塘坝游泳、滑冰,防止溺水事故发生,严禁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内使用火种,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重视与教师的沟通交流

     家长要加强与班主任老师的沟通交流,与老师经常联系,了解孩子在校的情况,及时掌握孩子的动态,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对孩子进行教育。教育子女要尊敬老师,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是非观念,谨慎交友,不欺凌他人,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融洽的家庭氛围和良好的亲子关系,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

家长平时要多关注自己的孩子,要尊重、关心和理解孩子,倾听孩子的心声,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4.加强孩子法律意识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专家表示,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频出,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责年龄,明确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经过严格的程序把关之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家长朋友们,期待家校结合,多方合力,让孩子平安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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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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