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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校长进校园活动《开学法治第一课拒绝校园欺凌安全教育》主题活动

果果妈
创建于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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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守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近日,沈阳市辽中区司法局前往沈阳市辽中区职教中心开展法治校长进校园活动进行开学法治第一课拒绝校园欺凌安全教育主题活动。

        活动伊始,法治校长通过PPT展示,围绕着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带来的伤害、如何对待校园欺凌等几个方面向同学们进行了讲解。宣讲中,有趣的画面、生动的讲解使同学们全神贯注。法治校长还为同学们播放了反校园欺凌视频,其中的案例故事也让同学们置身其中,使得校园反欺凌安全教育效果更加深入。同时,她还指导同学们被校园欺凌时应当采取怎样的自救方式。

        宣讲结束后,同学们和老师们也表达了感谢。他们表示:这一次宣讲活动,为孩子们树立了正确的校园安全观,也对教师们在日常教学活动中预防校园欺凌起到了帮助作用,希望往后能够多多开展此类活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法律延伸】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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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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