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和插座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 10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 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居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