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我园语言文字工作,使全体教师、家长熟悉并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我园开展语言文字教育宣传活动。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门起草的?由谁公布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是什么?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二十八条。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5.关于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政策:繁体字和异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7. 语言文字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8.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包括: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包括: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1.《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