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支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征信安全与防电信诈骗金融知识宣传活动

以案说险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

韩国产业银行广州分行将带您以案说险。

1.信用报告信息错误

    案例:小王发现其信用报告上显示的职业、地址、婚姻状态等信息出现错误,报告显示的信息报送银行是A银行。

    处理办法:小王可向A银行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材料,由A银行为其更正。如未能妥善处理,小王可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服务网点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提出信息修正的异议申请。

       [温馨提示]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请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协议,正确填写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银行进行更新。

2.信用报告上有逾期怎么办?

    案例:小李准备贷款买房,查看信用报告时发现报告上出现B银行报送的逾期记录。

    处理办法:

     (1)小李应梳理自己的还款记录,弄清楚是否存在未及时还款的情况:确实逾期未还的,应尽快还清款项,逾期记录自欠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删除;确实按时足额还款的,可先与B银行沟通,向B银行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服务网点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提出异议申请。

   (2) B银行应仔细核查小李逾期账户的实际还款情况,充分考虑信用卡豁免期限等业务特殊性,存在错漏的应及时更正;确为客户原因导致逾期的,做好信息上报规则的解释工作。

       [温馨提示] 逾期记录只有在足额还清逾期款项之日起的5年后方可删除。对逾期记录尚未清除的信用卡进行销户操作,无法删除对应的逾期记录。

3.上报逾期记录未告知信息主体

    案例:小陈的信用报告上出现C银行报送的不良信息(逾期记录)。小陈认为C银行上报不良信息前未对其进行告知,以此要求C银行删除其逾期记录。

    处理办法:

     (1)小陈可联系C银行了解具体情况:可能小陈错过了C银行的告知电话或未留意到告知短信,或小陈的通讯信息(如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通知C银行进行更新,导致无法接收告知信息。

   (2)C银行应提供告知行为的有效证明,并对小陈的诉求做好解释工作。

       [温馨提示] 在贷款逾期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成为删除不良信息的法定理由。但若银行确实未履行不良信息上报的告知义务,需另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征信逾期影响贷款审批

    案例:小美认为信用报告上存在逾期记录和多次的查询记录,导致自己未能获得贷款。

    处理办法:信用报告是客观的信息记录,不是银行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唯一来源,也不是银行信贷决策的唯一依据。信用报告出现逾期记录或多次查询记录的小美,能否获得贷款,需咨询相关银行。不同银行对此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评价体系。

      [温馨提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信用报告上的信息,仅为银行信贷决策的参考依据。

5.非本人操作引起的信用记录纠纷

    案例:小张信用报告上莫名出现几笔网贷机构报送的不良信息,起因在于小张几年前曾丢失一张身份证,上述的贷款非小张本人操作办理。

    处理办法:小张可提供能够证明冒名贷款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出具的认定事实的文书,向报送其不良信息的网贷机构或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身份被冒用所产生的信用记录。

      [温馨提示]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件,切莫随意出借,时刻提高警惕,提防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冒用。

6.“征信修复”可信吗?

    案例:小林因忘记还款造成贷款逾期,找银行沟通删除逾期记录未果后,在网上找到一家“征信修复”机构,试图花钱删除逾期记录。

    处理办法:小林真实发生的逾期不良信用记录是无法删除或更改的。如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有误,可向信息报送银行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服务网点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提出异议。信息报送银行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查和处理,有错误的,会及时更正。

      [温馨提示] 任何提供有偿“征信修复”“征信洗白”服务的都是诈骗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修改真实无误的信用记录。对自身信用报告的存疑信息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或信息更正要求,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7.企业认为贷款分类不正确

    案例:甲公司认为其信用报告上在D银行的某笔已结清贷款的分类标识不正确,应由“关注”改为“正常”。

    处理办法:甲公司可到D银行核实该笔贷款的五级分类状态,要求D银行修正相关信息。如甲公司不认同D银行的核查处理结果,可向当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温馨提示] 贷款的五级分类是银行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及银行自身对贷款风险的判断来确定的,贷款风险分类对应的监管部门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法条提示★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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