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继续关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提出当前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传承存在法治供给尚不完备、各地保护重点和力度差异大等问题,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立法保护。
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巨大的思想价值、教育价值和时代价值,是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的精神命脉,也是教育人、培养人、涵养人的精神沃土。我国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工作。今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明确,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目前,在地方层面,自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大之后,全国多地相继结合实际情况先行先试,探索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纳入法治化轨道。截至今年1月,已有27个省、57个市出台了革命文物或红色文化资源主题地方性法规。然而,由于缺乏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各地立法呈现分散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制的时间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例如《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规定的革命遗址保护起始时间为近代以来;《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而《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所规范的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是保护传承利用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例如《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在体例上创新性地将“传承弘扬”作为第三章,放在了第四章“保护管理”之前;在内容上,“传承弘扬”一章共有十五条,占条例五十八条内容的四分之一。《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为“传承和弘扬”,《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为“合理利用”,《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则为“传承利用”。
三是保障监督措施不尽相同。例如《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有些地方立法则没有相关规定,而《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不仅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而且进一步明确了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进一步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的法治供给,对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充分发挥立法所具有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进行地方立法后评估,尽快在国家层面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开展高质量立法工作,是以法治护航红色文化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及时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