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案以案释法(三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某公司被罚50.4万元

霞子
创建于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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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法治意识,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解读,希望相关企业以案为鉴,扎实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案情事由

       近期,根据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环境局,县公安局对某公司开展现场勘察,经核对发现该公司存在危废品管理不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情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类)进行核算,2024年3月15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4万元。

普法小提示

       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队您一言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充分暴露了相关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企业违法行为主要原因是,该公司的固体危险废物和液体危险废物混合一起估算填报,对危险废物管理缺乏有效管理和真实的记录导致。二是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应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治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高依法治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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