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像绣花球一样精细及省、州、县关于“城管革命”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集镇功能与品质、改善集镇环境与秩序、彰显集镇形象与魅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整治范围
集镇区域及部分镇村结合部:
1.从高速路口(收费站)、大坝子(高架桥)沿老323线至新发寨新村。
2.从南屏镇派出所沿政府主街道至商贸街沿“董马线”至安王村岔口路段(含商贸街整段)。
3.从老323线黑支果乡岔口至原垃圾填埋点。
4.田坝323线改线路段、马街文化小广场及周边区域。
二、整治内容
1.禁止占道经营。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以房屋滴水线为界,不得超出滴水线摆放货物、搭设摊点,规范使用遮阳棚,不得占道或造成安全隐患;
2.禁止占用公共资源。禁止私自出租、变相出租和占用人行道、停车位、消防通道;
3.严禁私搭乱建。对私搭乱建行为责令拆除整改,拒不拆除整改的根据政策从重从严处罚。
4.禁止乱丢乱倒。垃圾必须打包、扎捆后放置家中待垃圾车到后投放至垃圾车内,不得散丢散放或放置在家门口;
5.禁止占用公共场所、封闭道路操办婚丧客事、乱摆乱放;
6.禁止随意摆摊设点。所有摊点一律进入门店或农贸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在公共场所、道路、人行道、停车区摆摊设点;
7.禁止恶意损坏宣传栏、路灯等一切公共设施;
8.禁止在私人建筑和公共场所张贴商业小广告、悬挂巨幅户外广告或张贴“假乱俗”广告;
9.禁止占用公共道路、场所晾晒物品和设置障碍物;
10.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公共广场,禁止在公共广场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11.禁止噪音扰民。每日21:00起广场舞或宣传展销活动必须关闭音响设备,23:00起各类夜市场所内禁止猜拳或大声喧哗,不得产生扰民噪音;
12.禁止占用人行道、行车道、消防通道堆放建筑材料;禁止建筑类垃圾随意堆放在公共区域;
13.禁止车辆超载超限超速,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一律按要求安装防护棚,不得沿路倾洒渣土、砂石,不得产生扬尘污染;
14.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无牌无证、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非法竞速等危险驾驶行为;
15.整治范围内须按照标志标识规范停放车辆。所有机动车辆在停车位内同向停放,不得骑线、压线、跨线停放,不按要求规定停放车辆的将依法进行锁车、教育、处罚等;
16.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招牌规范);
17.高空、地面作业施工场地一律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栏、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安全人员现场指挥工地周边人员、车辆通行;
18.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违反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应条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侮辱、殴打或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24年3月21日起施行。
南屏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