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圩中学预防学生欺凌致家长的一封信

占圩中学
创建于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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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朋友:

大家好!孩子平安、快乐、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期盼,然而近期学生欺凌事件却频繁见诸媒体,引发热议。我校为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特致您《预防学生欺凌致家长一封信》,让我们家校共育,一起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具体表现形式为:

1.粗言秽语侮辱受害者。

2.对受害者进行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

3.侵占受害者的个人财产,如学习用具、金钱、食物等。

4.传播关于受害者的谣言和闲话,恶意公开受害者的隐私。

5.恐吓、威迫受害者做其不想做的事,威胁受害者听从命令。

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学校处分。

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国籍、家人或其他。

8.分派系、结朋党,孤立或排挤受害者。

9.敲诈、强索受害者金钱或物品。

孩子出现这些异常行为

需引起警惕

突然不愿上学

原本并不排斥学校的孩子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可能是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令孩子烦恼,不愿面对和处理的事情。

无端情绪变化

孩子放学回家后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突然变得阴晴不定,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

抱怨有同学针对他

这是孩子寻求帮助的信号。家长可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孩子试着缓解这种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询问,或者把同学请到家里来玩,不经意地聊聊天。

身上出现伤痕

孩子从学校回来后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能忽视。

行为异常

如果孩子情绪特别不稳定,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很激烈的反应,如特别粘人、拒绝去学校、非常胆小怕人甚至有自我伤害倾向等,建议家长去学校了解情况。

睡眠出现问题

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可能是孩子遭受校园欺凌的表现之一。

发生校园欺凌

学生应该怎么做?

★保持镇定。

★求救。向他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是不要去激怒对方。

★学会寻求帮助。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一定要告诉家长。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预防校园欺凌

家长应该怎么做?

发生校园欺凌

学校该怎么做?

1.救助为主:对于校园欺凌受害者,校方应立即组织医疗救助、心理干预、司法协助等。

2.适度惩戒:对校园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报其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绝不姑息,总体原则是确保教育挽救的宗旨,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予以适当惩处。

3.快速反应:学校要及时关注学生动态,立刻开展救助工作,合理处置欺凌事件。

4.低调弥补:在处置过程中,校方要从受害人角度出发,多关注受害孩子、家长的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预防“校园欺凌”应做到“三不”


                     不做受害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部分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文件

《防范中小学生欺凌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2021年1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

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3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抵制校园欺凌,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请家长朋友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让校园成为孩子们快乐成长的港湾!


来源:综合安全教育平台、中国教育报等

编辑:李文婕


审核:李青芳


监制:杨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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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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