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24年3月11日至17日,是西安市第十一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秦岭生态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不断巩固秦岭生态环境整治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现向广大学生、家长科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部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房地产开发;
(二)开山采石;
(三)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四)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
(五)新建高尔夫球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三)新建水电站;
(四)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
(五)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第三十七条 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影响。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
第六十六条 秦岭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等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