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农业设施用地审批手续后,建设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结构立架等作物栽培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养殖水面经营权;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库房、晒场等附属配套设施。农业设施所有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一、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设施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价值,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3年。
2、农业设施评估价值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的价值认定:
1、客户建设开票价格。
2、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两种评估方式由各经办单位灵活把握。
三、抵押金额、期限和利率
抵押金额: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综合确定,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评估认定价值的50%;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抵押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抵押利率:利率最低不低于最近一个月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不超过最近一年期LPR加200个基点。
四、抵押登记材料: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三)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件等;借款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五)土地流转合同原件;
(六)农业设施平面图;
(七)抵押物评估价值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