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人人有责——汪清县鸡冠乡中心小学控辍保学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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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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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是国计,也是民生;教育是今天,也是明天;抓好控辍保学工作,打好义务教育保障战役,助力脱贫攻坚。

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对招用适龄儿童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釆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

控辍保学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釆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家长如何控辍保学?

家长应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提高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督促和保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是维护子女基本生存权利和教育发展权直接体现的思想,充分认识到适龄子女不上学是违法行为,不按时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不制止子女辍学更是违法行为。

      2.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按时送子女入校就读并督促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3.关心子女的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子女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完成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4.配合学校做好对子女的教育工作,主动开展家校联系活动。     

      5.重视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关注子女身体健康,促使子女以健康的体魄、全面的素质、优良的学业完成义务教育。 

      6.言传身教,身体力行教育子女。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不健康活动,力所能及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尊重家庭成员,积极倡导社会新风尚,为子女成长营造一个正向、健康、自尊、友善的成长环境。

初审(编辑):陈超男

复审:桑超

终审: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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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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