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微课堂第十四讲
以案说险——未如实告知、承诺合同外利益

上海人寿上分客户服务部
创建于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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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某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反映通过销售人员购买了多张保单,但是在投保时销售人员告诉自己,健康状况无论什么情况全都写“无”就行,另外客户表示当时填写投保单时是销售人员替自己签字的,另外自己购买的这几份保单销售人员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返还了部分保费。客户认为销售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阻碍投保人旅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风险警示

1. 保险是以精算为基础的金融产品,保费与保障责任是对等的。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费率厘定规则,也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2.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保险义务,是保险的核心要求和合同有效的基础。销售人员不应阻扰投保人进行告知,对投保人已告知的事项,更应如实、完整告知公司,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明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体、经济、投保动机等情况,也应及时向公司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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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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