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是“女职工普法宣传月”,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提升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长沟公司工会将推出女职工普法系列文化大餐,为广大女职工提供法律武器援助,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新变化”
亮点⑦: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针对女性怀孕产假,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等行为,新法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每一位职场女性
都是不负时光的最美奋斗者
让我们共同关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让女性力量更好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