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交强险的垫付功能

华安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
创建于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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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2023年11月17日07时30分许,张**驾驶五菱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因操作不当,不慎与路边停放的一辆三轮车、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三轮车上三人受伤,车下一人受伤。共计四人受伤的事故。受伤人员分别为:王**、李**、董**、宋**。

    本事故标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伤者李**亲受伤较轻,出险后标的司机与其协议赔偿完毕,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书。交强险医疗费项目限额为18000元,本次事故伤者王**、董**、宋**受伤较重,医疗费项下比例赔付,经协商医疗费项每人各占6000元。后伤者董**、宋**向我司提交了垫付申请及相关垫付资料,我司向两人各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伤者及时获得救治。

案例分析:交强险条款中有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垫付标准(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二)被抢救人数超过一人,在不同医院治疗的,可以在限额内按人数分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第三,垫付方式首先要明确现金垫付,保险公司收到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员病历/自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向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转入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第四,对于所有垫付案件,保险人有权在垫付后向致害人追偿。扣除相关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后,追偿费用全额冲减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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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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