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护理保险介绍
长期护理保险,又称长期照护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身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入住养老、护理或医疗机构接受看护照料服务或在家中接受专人护理时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申请人群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致失能已达30天以上,且经医疗机构规范治疗,失能状态预期持续6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可申请长期护理险待遇。
三、如何申请
参保人员可携带相关病历资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向指定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并填写《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评定,并保存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评估后,依据将评估结论于2个工作内告知申请人,并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次日为核准建床起始日期,有效2年。后续进行申请人的身份识别、指纹比对和互联网登记工作。
四、申请类型
不同失能等级,选择相应的服务类型:评定为中度失能(2级)的,可申请居家护理服务;重度失能I级(3级)的,可申请居家护理服务或机构护理服务;重度失能II级(4级)、重度失能III级(5级),可申请居家护理、机构护理或医疗专护。
五、长护待遇
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确需门诊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门诊慢性病、门诊急诊、普通门诊统筹或个人账户等渠道解决。长期护理申请两年有效。
六、报销比例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项目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医疗专护费用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长期护理资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不设支付比例,每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30元。
2、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医疗专护费用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长期护理资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85%,居家护理的支付标准为每日60元,报销比例为90%。
3、长期护理失能等级2级(中度失能)的失能人员,申请机构护理或医疗专护的,日均基金支付限额按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限额标准进行结算;3级(重度失能I级)的失能人员,申请医疗专护的,日均基金支付限额按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限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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