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3年,客户Z某投保一份两全保险,附加意外意外医疗给付。2023年9月,客户不慎摔伤,出险后申请理赔,发现无法申请,提示无理赔责任。系统查询由于客户2018年未缴费成功,并在同年办理了复效,但由于附加的意外医疗给付为一年期产品,未能同主险一起复效,导致客户出险时无理赔责任。
【案例解析】
失效是指由于被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而使保单丧失效力,一般宽限期为两个月,虽然保单失效,但在失效后两年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在履行复效时的告知义务后,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单效力。
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复效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保险期间是一年,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如果仍然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需要办理“新增附加险”手续——即重新投保附加险。
【风险提示】
虽然保单在效力中止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但是对保单还是有很大影响的,具体如下:
1.复效时投保人要再次进行健康告知,如果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恢复效力。
2.保单的观察期要重新计算,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不能理赔。
3.部分险种复效时还需补交复效利息。
4.附加险不能随主险同步复效,且申请新增附加险的时间通常为保单主险缴费期前一个月,且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新增的附加险投保年龄的限制。
在此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按时交保费,复效有风险,避免保单失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