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管条例》第七十三条剥夺了业委会的法定职责、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小区治理研究
创建于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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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管条例》第七十三条原文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按照原标准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第七十三条,无论小区有无业委会组织,凡是物业服务人突然撒离,就必须街办指定应急物业公司,并在六个月内由街办组织业主选聘物业公司。

换种说法,凡是应急物业服务小区,后续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主导权,都由街办撑控了。


果真是这种理解吗?


假若果真如此,那么当原物业公司因服务质量严重质价不符,多数业主已经从心里放弃现物业公司时,也就是现物业必然遭受业主们放弃时,就会利用这一条,玩“金蝉脱壳”。先私下“和谐”好街道相关人员,恰谈好一家替代物业公司,然后突然撤场,随即,街办便指定恰谈好的那家替代公司应急接管。


街办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撇开业委会,自行确定一家所谓的会务机构比照应急物业公司条件代为设计选聘物业公司方案,然后装模作样的向业主公示方案、然后真真假假的让业主投票表决通过方案,然后再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依样画葫芦的,正式聘请了应急物管企业,或者暗中确定的目标物管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绝大部分业主并不明白,这个过程里边的腐败环节在哪些地方,还以为街办组织的一定是正规的,一定是有公信力的。


如果真要这样理解的话,四川省未来突然撤场的物业公司会与日俱增,街道办的拥有了招标确定物业公司的资源,自然成了物业公司追逐和交换的香饽饽了。


难道业主委员会不能寻找一家应急物管企业?

难道业主委员会不能组织业主选聘物业公司?



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里,就应该业主委员会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并组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有业主委员会不能够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时,在业主委员会的请求下,才应该有街道办事处指定。只有业主委员会放弃组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委托街道组织选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才能够组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为什么应该这么理解?


请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文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五)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第1款原文: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原文: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大家都知道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央级的行政规章。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地方法规。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肯定不能超越中央的规章。

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必须是业主委员会,绝不能是街道办,除非业主委员会放弃召开业主大会。

由此可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绝不能够从字面上理解,那样就真的是断章取义,必须紧密联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为了准确起见,还应该联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遵照《立法法》进行理解和贯彻执行,否则的话,街道乡镇的歪嘴和尚必然念歪了经。

有关小区如果走向司法程序,我相信法官一定比我理解的更深刻。

那些正在念歪经的歪嘴和尚们,那些助纣为虐的法律顾问们,如果你们不正确的理解法律法规,必然会得到应有的报应!

当然,最好是省人大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可能产生歧义的有关条款,作出必要的解释,尽早堵住那些歪嘴和尚的歪嘴!

仅仅准确理解和执行法规条款,还只是治标,任何法规都受限于时代,受限于起草者立场和法治素养,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关键在于:

应当建立起业主有效监督业委会主持选聘物管的机制——"业主参与选聘物业公司",不委托招标代理,每个环节都在网上由全体业主海选。

唯有如此,才能斩断权力寻租、资源换利益的灰色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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