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荆州中支3·15消费者教育宣传 遵循“三适当”原则 理性投保

工银安盛人寿荆州中支运营部
创建于03-15
阅读 2084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在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中,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通过“以案说险”、消费提示等系列文章,解析真实案例、提示消费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天,工银安盛人寿荆州中支负责人明峰森向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典型案例介绍,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遵循“三适当”原则,理性投保。

工银安盛人寿荆州中支负责人 明峰森

【典型案例】

        王先生因房屋拆迁获得200多万元的补偿款。王先生听说现在有些保险产品的长期收益挺不错,想着购买些保险产品未来可以补充自己及家人的晚年生活。于是主动咨询保险公司业务经理,经业务经理介绍,王先生十分认可,先后为自己及家人共投保了8份保险,每年需交纳保险费40万元左右。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的配偶不幸得了重大疾病,需要大笔的钱用于治疗,已无力缴纳续期保费。王先生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咨询想要退保,保险公司告知,办理退保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费,现在退保将有较大损失。

        本案例中,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考虑到王先生的疾病、意外等突发事故风险,错误预估了客户的交费能力,没有为客户推荐真正适合的保险产品,对客户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金融科普】

        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公众金融安全意识,保险公司应健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温馨提示】

        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

        倡导理性消费理念,树立价值投资观念。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选择合适的产品,量入为出,适度消费。

        合理评估缴费能力,避免负担过重。原则上每年累计所交保费不应超过家庭年收入的20%-30%。消费者需结合自己的收入能力,合理规划保费支出,避免负担过重影响生活品质,甚至断缴保费造成保单失效。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将合适的保险产品推销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且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阅读 2084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