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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护蕾·雷霆行动|岳阳县公安局联合筻口镇中心学校举办防性侵讲座

创建于03-14 阅读3227

    金色的童年是人生中最美的年华,然而,一些人的“兽性”却让一些弱小的孩子在充满乐趣的童年就坠入不幸的深渊。防性侵是一个严肃而敏感的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身心健康,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主题讲座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和法治意识,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2024年3月14日岳阳县公安局联合筻口镇中心学校举办“利剑护蕾·雷霆行动”防性侵讲座。讲座邀请了岳阳县公安局民警李妤警官进行授课,旨在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课上,李警官首先从男生、女生的隐私部位着手,接着向学生一一讲解了“什么是性侵行为”、“性侵害的伤害”、“性侵害的应对措施” 、“预防性侵害十忌”等方面层层深入,为同学们“传道授业解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同时,引导学生们学会辨别性侵行为,掌握具体的应对方法以及受到伤害后应当如何寻求帮助和心理疏导。

    为了调动同学们参与积极性,讲座还设置了互动游戏和问答环节,同学们热情高涨,踊跃提问,对性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了解和认识性侵,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遇到危险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

普法时间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举报电话:0730-7370057

报警电话:   0730-7370059

    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此次讲座,让同学们对预防性侵伤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在防性侵方面的警惕性,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今后,我们将持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为学生平安健康、快乐成长筑起牢固的安全防线。

编辑   吴   练

初审   邹益龙

复审   李文泉

终审   甘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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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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