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活动之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中华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
创建于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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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3·15”宣

  在日常消费中,藏着不少“消费坑”,您能识别吗?作为消费者都有哪些权益,您知道吗?中华财险安康中支带您一起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八大权益!

  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金融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保险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后,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试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

  金融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

  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益,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中华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将积极向消费者提供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帮助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

中华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3.15”系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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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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