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关注犹豫期权益 -避免经济损失

用户14874672
创建于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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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客户G女士2023年1月在某银行购买了我公司某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趸交保费5万元。2023年3月G女士因经济状况急需周转资金便至公司柜面申请退保,我司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其保单已过犹豫期,解约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G女士这才想起工作人员在投保时便与其介绍过“犹豫期”,回访时也有犹豫期条款的问题,并且已当场确认。现在退保也只能接受损失,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   

     本案例中,G女士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业务人员与其详细说明犹豫期及退保权益相关问题,且回访时也明确表示知悉此项权利,客户在超过犹豫期提出退保时,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我司条款关于保险费的相关规定: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 天的犹豫期 。投保人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风险: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根据以上相关内容,在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详尽说明犹豫期及退保相关权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应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财务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必要时应再次寻求业务人员或官方客服人员的帮助,一旦发现财务状况与所购买产品冲突或有其他更需要的产品时,及时行使犹豫期权利,避免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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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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