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医疗险费用补偿原则

华泰人寿益阳中支
编辑于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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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先生2023年2月在华泰人寿投保意外医疗险保险金额10000元。2023年4月A先生因意外受伤住院,发生医疗费用8000元,同业公司已报销6000元,我司根据条款约定扣除自费部分后赔付1200元,客户不接受我司理赔结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付10000元。经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依据医疗险费用补偿型原则最终均驳回客户诉求。

案例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什么是保险费用补偿原则? 是指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途径,包括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医疗保险(含商业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和工作单位获得的补偿。 

      综上案例,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但A先生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8000元,且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6000元的补偿,因此剩余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客户诉讼要求赔付1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医疗险均适用费用补偿原则,因此并非医疗险的保额越高就能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而是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多家公司或多个险种投保医疗险,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不会重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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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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