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榆林中支
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26日,投保人陈女士为其母亲购买我司乐享百万产品,告知无异常,之后每年正常续保。2023年10月28日,投保人向我司进行出险报案,提供被保险人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资料。
经理赔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存在多次投保前疾病住院史,观察期内也有胰腺炎住院治疗情况,故而以投保前疾病为由向客户拒赔。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主要是为了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使得保险人可以准确测量所承担的风险,以便作出合理的判断,保障风险共同体的持续协调运转。该案例中,被保险人2010年至今分别因诊断为脑梗死、冠心病、一氧化碳中毒、冠状动脉造影四次住院治疗。客户有既往病史,但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予理赔。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一)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二)一般来说,针对如实告知的内容,客户需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真实的身体健康状况;二是询问告知原则,投保时投保人应根据事实对投保书中询问的内容进行告知。(三)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有以下影响:一是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则不能得到理赔;二是若未告知事项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则合同也可能被解除。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人身险产品时,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切勿存侥幸心理,避免为理赔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