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使用性质改变要通知,违反安全装载有风险
一、案例介绍
被保险人常某2023年12月出险,经我司查勘员现场核实确认,常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用车,但实际出险时车身贴有营运标志并超载、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营运记录我司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常某对此不认可,以出险时拉的是自己的货品为由,投诉保险公司要求给予理赔。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三、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车主以非运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但被保险车辆在实际使用为运营性质,且发生事故是超载,常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常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我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约定作出拒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