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反洗钱”,守好“钱袋子”

美友27190914
创建于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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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银行白沟新城支行

       为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及上游犯罪危害性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助力河北省打击治理洗钱犯罪三年行动圆满完成,积极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积极推进反洗钱工作依法深入开展。我支行组织开展“了解反洗钱,守好钱袋子”宣传活动。

       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

      如在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使用2名关系密切人员的银行卡和支付账户,采取转账或提现等方式转移犯罪资金。提供资金账户的人员的这种明知帮助转移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仍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现掩饰、隐瞒犯罪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相关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洗钱活动主要途径与方式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3.利用现金交易或别人的账户提现,掩盖非法资金来源。

4.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5.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6.通过购买彩票、珠宝古董交易或虚假拍卖,逃避金融系统对资金流动的监管。

日常生活工作中需注意事项

       一是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勿当洗钱“工具人”。

       二是要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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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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