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7月份,消费者李女士为其女儿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障20万。2021年1月,李女士了解到另外一款重疾险,经了解后,想将2019年的重疾险保障申请调整为10万,再为其女儿购买现在了解到的这份重疾险,保障10万。李女士找业务员讲解,业务员对两款产品向李女士进行详细讲解,李女士认真考虑后,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了相关业务,维护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分析: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本案中,业务员仔细向李女士进行了两款险种的介绍,并由王女士自主决定是否变更,维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风险提示:
1.消费者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可与家人、朋友商量或者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3.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反馈,或通过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