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住户朋友您好:
为了大家有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物业工作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元楼道、管井和入户大厅内长期堆放小孩童车、自行车、电动车、一些闲置物品等,在公共区域内长期堆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极易引发火灾。
同时还发现部分电动车车主在楼道内外,从高处私拉电线飞线充电。为了杜绝此类消防安全隐患,同时也避免给您及邻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物业服务中心温馨提示您:
1、请您及时将杂物进行清理,确保楼内消防安全。
2、请有私拉电线飞线充电行为的业主自行清理与回收电线、插座等充电物品。
请各位住户将大家的生命安全通道预留出来,这极可能成为火灾发生后的唯一生路。请您不要占用公共区域,务必清理干净。生命安全,重于泰山!让我们共同携手,营造更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感谢大家的配合及理解。
《消防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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