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网络环境!濮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濮阳县第二实验小学
创建于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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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总体部署,濮阳县公安局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现将濮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例通报如下:

2024年2月,河南省濮阳县翟某为非法获利,在100多个微信群中发布虚假消息,宣称“驾驶证包过”“文盲不识字,45天出证”等不实信息,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翟某无能力办理以上事项,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濮阳县公安局依法对翟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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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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