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幸福人寿渭南中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四)

幸福渭南
创建于03-12
阅读 1627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公众金融安全意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做好充分的产品风险告知揭示工作,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严格执行金融产品、 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案情介绍

孙先生是一位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私营企业主,年收入20万左右,自2020年起先后为自己和家人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高额养老类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建议孙先生为自己和家人配置健康险,但孙先生觉得自己很健康不需要购买健康险。2023年孙先生被医院确诊为肺癌,需要住院治疗。此时,孙先生想起了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产品,此时,才发现没有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保障,孙先生懊悔不已。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孙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主,收入较高且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但其投保的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忽略了做为家庭经济支柱遭遇健康问题时的风险,没有合理配置自己需要且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未能抵御风险来临时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冲击。

风险提示

合理配置保险保障,充分践行“三适当”。

购买保险产品前,应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保障需求。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所处的不同阶段,做好自身所需保险产品的投保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合理配置家庭保险保障。

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保障知情权。

购买保险后请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重要内容。消费者如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详细解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符合自身需求。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阅读 1627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