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前病史未如实告知

人保健康咸阳分公司
创建于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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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投保信息:被保险人0岁女宝宝,出生日期2021年6月4日,2021年12月5日投保重疾险50万元,长期医疗险5万;2022年8月申请住院医疗费用赔付8500元。理赔转调查结果显示,被保险人出生时,即2021年6月4日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卵圆孔未闭等情况,故暂不承保。健康告知:投保时告知被保险人健康无异常,无相关检查项目,未发生诊疗或住院治疗。

案例启示: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为其基本原则。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共同遵守,才能维护保险的公平、公正性。投保时客户需要重点关注保险人提出的“客户信息、投保事项、转账授权信息、告知事项、特别约定、投保须知、生命与授权”等内容,需进行如实告知及结果确认,获得有效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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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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