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华安保险惠州中心支公司
创建于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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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4年2月,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丁先生驾驶标的车辆行驶时不慎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判定其全责,后经调查发现,被保险车辆频繁进行哈啰顺风车营运工作,且本次事故也是发生在营运过程中。最终,公司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被保险人丁先生为其车辆购买了非营运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经调查发现丁先生近月内有多次接单拉客记录,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司机在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后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也没有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更于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三、温馨提示

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按对应的使用性质投保。投保后如使用性质改变时,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指引进行保单批改。切勿因图省钱,错误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导致在发生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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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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