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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舜井支行】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创建于03-10 阅读284

拒收人民币现金属于违法行为,您知道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人民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代表国家的信用和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拒收人民币现金有哪些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万元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通过约谈函询、通报等形式提醒教育。

       舜井支行一直为周边商户提供零钱包兑换服务,同时网点做好小面额现金的备库,确保客户现金支取以及小面额现金兑换的服务需求。有利于帮助各类经营主体树立良好的现金收付意识,减少拒收人民币现金情况的发生。

        同时,客户经理在外拓过程中也会向周边商户宣传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以及拒收人民币的处罚。通过本次宣传活动,使公众加深了对人民币是法定支付地位的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整治拒收现金行为方面知识的认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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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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