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体形式,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形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1954年9月,在各地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正式建立起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作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至今,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