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格尔木中支  以案说险 | 消费者“如实告知”有多重要?

风险提示
创建于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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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过人身险的消费者都知道,投保时需要填写一些关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有的消费者觉得回答这些询问太麻烦,“随便填填”就好,于是告知的健康状况与其本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对未来理赔申请也埋下了隐患。今天,人保寿险将以案说险,与您分享关于消费者“如实告知”的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2023年,韩女士在我保险公司为自己孩子投保了一份学平险保险,保费100元,投保时韩女士所有健康告知项目均正常,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承保。2023年6月份客户携带孩子因肠梗阻疾病前来申请理赔,工作人员在审核病例资料时发现入院记录写明:2022年8月份因肠梗阻进行住院治疗,在投保时未就以上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于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投保时的承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并未赔付本次疾病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

韩先生的未如实告知让人唏嘘不已,但是由于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如实告知”,致使不能进行续保。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寿险公司获赔率基本在97%以上,未获赔的3%往往是由于“未如实告知”造成的,那么到底什么是“如实告知”呢?

《保险法》第十六条就有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可以看出,“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生效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进一步理解“如实告知”,以下三个常见误区需要大家注意:

1. “没住过院,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觉得自己身体健康,从未住过院,健康告知全填“否”。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如乙型肝炎、甲状腺结节等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但可能会影响保险承保,导致加费、除外、延期甚至拒保,因此必须要如实告知。

2. “病早好了,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认为,病已治愈,就不需要告知了。这里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肠炎,阑尾炎等未告知也影响不大;但如果是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也存在较高复发的可能性,对承保影响较大,并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

3. 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不等同于健康告知

有些消费者认为,已经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投保前做了体检,且结果都正常,所以无需健康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已明确说明: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风险提示

人保寿险温馨提示每一位消费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都应本着诚信原则。我们希望每位投保人都能通过投保单填写、保险合同签收和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等环节,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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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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