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法育未来”——根德乡初级中学法治安全教育报告会纪实

根德乡初级中学杨立春
创建于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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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社会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形势下,为了进一步让法治安全走进校园,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2024年3月7日,我校特邀请了法制副校长武警官为同学们作这次法治教育的报告会。我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凤兴及根德乡派出所刘所长出席了本次报告会,报告会由教导副主任郑祥君主持进行。

    

      报告会上,武警官首先为同学们解读了校园欺凌打架违反什么法律。

      校园欺凌打架违反以下法律:

      1.《未成年人保护法》;

      2.《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条;

     3.《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4.《民事诉讼法》。

      其次,武警官具体讲解了校园欺凌的行为有哪些。

      校园欺凌的具体行为有:

    1.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抢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2.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

    4.网络欺凌;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网络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7.社交欺凌,不让受欺凌者交朋友以及破坏社交的行为;

    8.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9.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等。

      最后,武警官以生动具体的案例讲解了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实施校园霸凌的人如果不满十二周岁的,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实施霸凌的人年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则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实施霸凌的人年满十四周岁的,则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本次法治安全教育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让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郑祥君主任也对同学们提出了希望:“ 我们无论在校内、校外都应遵纪守法,既避免伤害他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安全警钟长鸣。让我们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努力,创建和谐校园,营造良好氛围,让法律和安全为我们的学习和成长保驾护航!”

       报告会上,武警官用一个个发人深省的事例,一个个血与泪的教训,为在场的孩子们敲响了警钟,让学生深深地明白了学习法律的重要,在孩子们稚嫩的心灵里播下了一颗学法守法的种子,为校园的和谐奠定了基础。

编辑:杨立春


审核:刘凤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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