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理处罚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竺双喜

讲审计故事
创建于2022-05-07
阅读 412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审计处理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责任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及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惩罚。两者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体现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时效不同、遵循的法律程序也不同。审计人员在代拟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厘清审计处理处罚的职权范围

      审计法第三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四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行为可以作出审计处罚的决定,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行为”是审计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基本范畴,并非审计发现的所有问题审计机关都有权进行处理处罚。首先区分是被审计单位自身的问题还是非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审计机关不能对非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其他被审计单位(即使是审计机关的法定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如在对某市教育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延伸审计发现某市交通局有严重的违反“三公经费”行为,审计机关就无权直接对某市交通局作出审计决定,只能移送处理或追加项目计划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后再对其出具审计决定。其次要区分审计发现的问题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行为问题还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问题,审计机关无权对被审计单位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降低**收费标准”“停止**收费行为”“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追究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等作出审计决定。

      二、了解审计处理处罚的方式内容

      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是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是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是其他处理措施。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罚款;四是其他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不能做出超越权限的审计处罚,如责令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在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既审计处理又审计处罚,也可以只审计处理不审计处罚,如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只能进行审计处理,不能进行审计处罚。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不能以审计处理代替审计处罚,也不能以审计处罚代替审计处理。

      三、选择审计处理处罚的文书种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及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出具《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决定书》既可以用于审计处理,也可以用于审计处罚;《审计处罚决定书》只能用于审计处罚。

      四、判断审计处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等其他相关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关注拟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在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内被发现;关注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是否对拟处罚的违法行为曾经作出过行政处罚;关注是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计机关通过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的方式履行了审计处罚告知的义务);关注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关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关注罚款缴纳时间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除外,还应当关注罚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适用的资金来源范围。

      五、确定不同救济途径的事项范围和期限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作出补充,规定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可以提请裁决,其余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在正确区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基础上,从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的角度来具体判断被审计单位享有的救济途径。审计实践中,有的审计项目内容既涉及财政收支,也涉及财务收支,这时,从理论上讲, 同一个审计项目所依据的审计法律依据可能涉及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但为避免混淆,审计人员应当以该项目主要的审计内容为准,选择一个条款作为审计的法律依据。如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引用审计法第十六条而不是第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这样,对应的救济途径也应该是裁决而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所以,审计人员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明确本项目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号,并在编制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书时一以贯之,为正确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奠定基础。

      不同途径不同期限。自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或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特殊情况(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涉及的三种情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涉及的四种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计的三种情形)外,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选择审计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

      审计机关应当主要以已明确审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如审计人员查出被审计单位涉税违法行为,审计机关不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责成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因为税务机关才是涉税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主体。只有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均无作出处理处罚规定时,审计机关才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给予处罚”,审计法中的这两条强调了依法审计的原则,但不能成为审计机关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审计机关必须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来下达审计决定。

      审计人员引用具体法规依据时,注意法规依据的“层次性”(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同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注意法规依据的“适用性”,重点关注其适用单位(是否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内)、适用范围(是否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适用内容(对某些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特殊规定)。注意适用法规依据的“时效性”,重点把握其是否有效(有无被废止或被重新修订)、违规问题的发生时间是否在法律时效期内、规范性文件中引用的上位法是否具有时效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只有审计定性依据,而找不到审计处理依据,可将定性依据作为审计处理依据,但是审计处罚依据不能作为审计定性依据,也不能把规定处理处罚种类的条文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七、权衡审计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对同类或类似问题,除情节特别复杂、性质特别恶劣、金额特别巨大外,不同审计机关或同一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审计处理处罚的尺度(处理与不处理、处理轻与处理重、处罚与不处罚、处罚多与处罚少等)应当基本一致,避免不同审计人员、不同审计组长、不同业务部门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不一甚至畸轻畸重的现象。

      八、确认审定的审计处罚意见与征求意见的一致性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不一致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出现上述情况时,审计机关应当再次履行审计处罚告知义务,以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检查问题事实表述的清晰性

      问题事实的表述一般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及的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实践中审计人员往往忽略事件发生的时间,其实发生的时间不同,直接决定是否能够审计处罚、如何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以及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的选择。

      十、审查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可操作性和审计决定执行时间的合法合理性

      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以笼统的“责令改正”代替具体的处理处罚措施。审计期间已整改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详细表述;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行为如整改到位的,无需出具审计决定书。同时,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每一项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执行的难易程度,提出合理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缴纳罚款的时间除外(目前规定为十五日)。

  总之,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作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总体原则,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合法、合理、综合裁量选择是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执行时间、救济途径和期限,确保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程序到位、结论公平,处理处罚意见具体可操作且金额准确,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结果经得起各方的检查和历史的检验,彰显审计权力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阅读 412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