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授权审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根据《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授权时,应使用授权审计通知书,抄送被审计单位。被授权的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授权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事项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授权审计机关的其他要求。
三、授权审计通知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