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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知识库】第13期: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四规定”

创建于2022-07-15 阅读188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总公司出台了《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2021年版)(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四规定”。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四规定”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银三星人寿福建分公司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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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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