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知识宣传——致家长的一封信

白山市第十二中学
创建于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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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

      您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法定教育,学校是承载义务教育的主体,肩负着培养祖国接班人的光荣职责。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营造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教育的良好氛围,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让家长和社会了解义务教育的概念、意义和中小学生辍学的危害,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特推送《义务教育法》相关内容。我们真诚向您致信,请依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控辍保学

      1.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2.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4.《义务教育法》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有何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5.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6.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处罚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七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项中分别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了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如期实现,其行为构成失职。但在追究责任时还要考虑是否有“特殊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实施责任的,不应认为是失职行为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负有法定责任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有关教育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等,如发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辍学,不采取措施解决,也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这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任何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接收和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以及教师,如果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就是侵犯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2)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家庭所承担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不履行这项义务的,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关爱孩子,就是关爱人生,关爱孩子,就是关注未来。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履行《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人人争做优秀家长,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我们的每个孩子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编    辑:姜乃池


审    核:陈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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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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