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1月17日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一些不法分子故意混淆概念,“最新征信修复文件发布,征信不良也能货款买房买车”“从5月1日起,征信就可以修复了〞“只要结清逾期货款就能立即修复征信” 等谣言此起彼伏,对社会公众产生了重的误导。
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
1.《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征信修复属于虚假宣传,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任何打着征信修复名义进行的商业活动都是骗局,不仅不能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还会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以及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买卖等风险。征信无法修复,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
2.《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客观记载个人借贷还款、合同履约等征信信息,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未及时还款(逾期)、未履行担保责任等信息记录,不属于 《办法》 规定的失信信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