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二、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的欺诈信息。
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
四、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