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
妇女的就业权利并对女职工
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初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确立了妇女的就业权利并对女职工
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以广大妇女为特殊保护对象专门制定的法律从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全面详细的作出规定。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