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特殊教育学校温馨提示】请查收这份电动自行车安全指南

Mr.Choi
创建于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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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一小区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致15死44伤的新闻,引发大家关注。2月23日凌晨4时许,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突发火灾,多处窗户有明火燃烧,浓烟弥漫。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介绍,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

电动自行车为何会起火?


             起火后危害到底有多大?


             如何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


                以下安全指南请收好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

01充电时间过长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间越长,充电器外壳温度就会越高,而部分人会整晚长时间充电,甚至超过10小时,非常容易引发火灾。


02室外飞线充电


电动自行车在户外私拉乱接电线充电,裸露在外的电线经过暴晒、雨淋,容易漏电引发火灾,如果电线老化或者电动车本身电瓶出现了问题,更容易发生火灾。


03违规室内充电


部分车主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一旦出现意外,就会直接阻断逃生通道,极易出现人员伤亡。


04使用劣质充电器


价格低、质量差的充电器内部只有散热扇和散热板,没有保护板,就不能起到自我保护、自我断电的作用。


05违规改装电动车


部分车主擅自改装电动车的动力电源,破坏整车电气线路的安全性能,充电时容易引发车辆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故障,引起火灾事故的机率相对增大。

如何安全使用

01禁购买不合格产品

一定要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

02禁住宅内充电

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一旦起火,会阻断逃生通道,易造成人员伤亡。更不能把电池带回家充电。

03禁飞线充电

线路磨损、老化、极端天气等情况,易酿成火灾。

04禁擅自改装

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05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

电动车充电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以防电动车起火后火烧连营,造成更大的事故。

06禁整夜充电

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火灾。尽量在白天充电,充满及时断电。

07禁内部进水

电动车内部一旦进水,就有可能引起短路,从而导致车辆自燃等事故。

如何选购电动自行车

买电动车一定要做好四项检查,能避免踩坑,买到心仪、安全的电动车。


1、检查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包含车辆型号、产品技术参数等重要信息,通过查看合格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可确保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正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


2、查验车辆CCC认证标志3C认证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贸易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定制度。


3、拒绝购买改装车辆改装拼装的电动车破坏了产品一致性,可能会出现行驶失控、电路短路引起自燃、电池破坏、引发爆炸等问题。


4、维修保养电动车像其他车辆一样也需要定期保养,同学们在购买前,应了解电动车的保养要求、服务项目等,以及电动车厂家有没有提供保修服务和维修网点。

2月27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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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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