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
承保公司:五家渠分公司105团支公司
案发情况:
近日,五家渠分公司105团支公司承保的标的车新AXXXXX行驶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六大街与魏都路交叉口追尾第三者车辆豫BXXXX,造成本车损失950.00
元,第三者车辆损失11134.00元。
案件分析: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查勘人员发现车辆出险时车辆号牌为冀DXXXXX,而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号牌为新AXXXXX,与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号牌不一致,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一致。
经过调查核实,标的车辆系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和身份证系虚假证件。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通过此案产生的风险提示:
事故发生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告知公司法务人员,方可及时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后,按退保之日起退还被保险人保费。